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01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峪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大学科技园13号楼6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AE144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峪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