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493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峪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大学科技园13号楼6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AE1441。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与被告河南峪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