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1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07月06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生,住郑州市,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楼****,现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84335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01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用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