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487-1号
申请人:任华芳,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万洪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万洪春,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人任华芳与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万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华芳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万洪春名下银行存款4045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任华芳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万洪春名下银行存款4045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