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白象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202执保568号
申请人:莱芜市白象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西关街273号,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25428020G。
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1号楼19层1906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843358B。
被申请人:万洪春,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白象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5000元存款或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山东宏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洪春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万洪春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
冻结期限1年,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47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海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