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487号
原告:***,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计3684元,保全费2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