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万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48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华芳,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万洪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万洪春,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人任华芳与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万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豫0104民初48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万洪春名下银行存款4045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任华芳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华芳与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万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私下和解,现申请人任华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嘉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存款404533.33元(户名:河南嘉善海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1×××4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