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城南1汽车站五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91842874E。
法定代表人:项双奎,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6078576X2。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浙江省富阳市人,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当地房产、公积金等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1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3月7日将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6执68号执行案件债权顺位受偿方案送达申请人,该方案确认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除其被拍卖完毕的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的土地、房产及生产设备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并无异议。2019年3月22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与共有人陆某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中水花苑4号504室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2019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了五万元的罚款决定,2019年6月25日轮候查封了陈某在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即1200万元股权)。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财产,于2019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短信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执行人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73600元,截止2019年6月27日未执行473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许孔富
审判员  徐 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