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91842874E,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城南汽车站五金市场。
法定代表人:项双奎,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6078576X2,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住浙江省。
本院依据(2018)赣068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77932.5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