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常运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常运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乐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2811号之一
原告:杭州常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乐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杭州常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乐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常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常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杭州常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晶
人民陪审员楼宏
人民陪审员申屠新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谢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