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民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0868463Y,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中段(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后,住商水县。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395968445M,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长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富,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城市荣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WCD67K,住所地:项城市湖滨路御景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凡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梦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7811X,住所地:项城市天安大道特色商业区市民之家21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富、项城市荣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梦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明涉案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应进一步查清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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