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81民初3943号
原告:安徽金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徽商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陆吉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树昆,河南京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宾大道鑫苑名城18号楼。
负责人:杨全喜,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凯,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金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金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原告安徽金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