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恒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5157号
申请人:贵州恒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岔河镇足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720087147。
法定代表人:宋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华,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395968445M。
法定代表人:冯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恒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恒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55603.9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贵州恒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恒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55603.99元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国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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