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184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特别授权),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395968445M。
法定代表人:冯凯。
原告***诉被告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