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5149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身份证号码:4222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增亮,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395968445M。
法定代表人:冯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立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志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