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民终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梧州市藤县藤州镇民安路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52721352K。

法定代表人:何再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文,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农民,,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杏芬,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农民,,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家兰(系被上诉人张某1、张某2的母亲,并为张某1、张某2的法定代理人),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农民,,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1,男,201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农民,住广东省阳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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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元西村15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2,男,201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农民,,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萍,广西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桦伦,广西藤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为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岑溪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岑溪市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200263534X。

法定代表人:陈天照,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卡满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钦州市钦**那蒙镇屯周路口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5NG7CP44。

法定代表人:陈为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江新征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阳西县新圩镇茂阳高速公路南面、省道282线西面用地**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0599369035。

法定代表人:鲍恩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圆鸟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上。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J5X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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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善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吉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乐路上坦开发区**厂房之一91440605MA52B81L8F。

法定代表人:刘贻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江龙集团宏风汽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住所:江西省高安市上湖乡办公大楼**店面913609835840141733。

法定代表人:郭信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林峰,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1440101MA59KUUY4N。

法定代表人:邱欣尚,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建华建材(阳江)有限公司。住所:阳西县新圩镇包茂高速公司南面、省道282线西面用地。统一信用代码:9144170068861988XD。

法定代表人:雷秀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杏芬、黄家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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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岑溪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卡满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阳江新征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圆鸟供应链有限公司、佛山市吉途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江龙集团宏风汽运有限公司、李林峰、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建华建材(阳江)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20)桂042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为682元,由上诉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斌

审判员  任军

审判员  李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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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



法官助理陈露桦

书记员卢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