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81执4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照。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2021)桂0481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60000元及利息(另计)、受理费6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桂D××××雪佛兰牌车辆已于2020年7月6日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另外被执行人名下原有一套不动产,已在本院执行的(2020)桂0481执1478号执行案中拍卖成功,本案分配所得案款5462.54元。同时,本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账号中的326.66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5789.2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执行措施。并把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德孟
审 判 员 徐北昌
审 判 员 林振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宏斌
书 记 员 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