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481执734号 ***、**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桂0481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2292.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2826.5元(其中扣缴执行费534元,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