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481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市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桂0481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68330.00元(其中:本金67585元,诉讼费745元),另承担执行费9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桂0481执419号案划拨被执行人**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08.5元,分配到本案金额为69255元,扣缴执行费925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68330元。本案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1.19元分配到***个人名下另一案号为(2019)桂0481执1210号的案件。
**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桂0481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桂0481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