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8565号
原告:山西道力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70号万马仕广场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八里营乡文化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磊,总经理。
原告山西道力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道力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道力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道力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道力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秀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