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1477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国泰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农民新村6号楼12号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国泰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