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国泰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赤峰市国泰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1477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国泰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农民新村6号楼12号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国泰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