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81民初7903号
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花园新村121栋703号。
法定代表人:邹声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旭婷,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7层。
法定代表人:唐兴武。
委托代理人:李万祥,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清远德汇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仙水路西规划30米路北城市花园一期4幢4A号之二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文。
委托代理人:黎秀容,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清远德汇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卫国、肖旭婷,被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万祥,第三人清远德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秀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75920.60元及利息(以147592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1月13日计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61004.7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被告将浩宇华庭工程项目(工程地址英德市英红镇坑口咀侨兴一路)劳务分包给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规模:建筑总面积约51120(暂定)平方米。该合同约定单价按建筑面积470元/平方米计算。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1、本工程无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必须模板拆除干净,工完场清;2、工程进度款:甲方按乙方每月完成经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结构封顶付至已完工程产值的80%;3、装修工程按乙方每月完成经验收后工程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拆除完外架,甲方付至乙方已完成产值80%;验收合格后付至乙方已完成产值90%;4、工程结算:工程全部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已完成的工程产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产值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保质期为二年,保质期满一年30天内支付质保金总额的60%,质保期满二年30天内支付质保金总额的40%。2021年1月13日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8871578.60元,增加部分为154081.00元。后于2021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关于英德浩宇华庭项目***劳务班组务工及退场费补助的情况说明》,被告承诺支付450000.00元的补偿费用。被告欠付的工程价款1475920.60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屡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屡次找借口拖延,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原告无奈,唯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应收款项总额9446059.6元,计算方式如下:1、本案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款为9025659.6元,包括:结算款8871578.6元和增加签证部分结算款154081元;2、双方协商确认答辩人补偿被答辩人停工退场损失450000元。上述2项金额合计9475659.6元。3、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赔偿损失和支付罚款(违约金)29600元(其中:火灾烧坏活动板房及打卡机22600元、烧坏挤塑板2000元、罚款5000元),此款应在答辩人应付款中扣减。因此,答辩人应付款额为9446059.6元(9025659.6+450000-29600)。二、答辩人到期应付款金额为:8543493.64元,剩余工程款902565.96元未到付款期。1、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至90%;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才支付至97%,剩余3%(270769.79元)属于质保金,答辩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年支付完毕。截至目前,涉案工程并未经质检部门竣工验收,乘余10%工程款(902565.96元)尚未届付款期,本案到期工程款为8093493.64元(9025659.6×90%-29600元)。2、答辩人另支付被答辩人停工退场损失补偿款450000元。以上2项到期应付款合计8543493.64元。三、答辩人己向被答辩人支付的工程款和补偿款合计9171381元,己超额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627887.36元(9171381元一8543493.64元)。除了被答辩人确认己收到的7968037元(付***7807081元+付邹声海160956)以外,答辩人还于2020年3月4日支付了被答辩人28名的民工工资1203213元。该款是由被答辩人授权答辩人支付的款项,应视为答辩人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款。被答辩人主张该款是李忠文借款支付给被答辩人的,但实际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李忠文之间并未达成三方协议,答辩人并不知晓,且李忠文也没有向答辩人出具过借条与偿还过对应款项。因此,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单公司汇签表》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明细》中的己付款内容不予确认,其与答辩人实际支付的款项不一致。四、被答辩人诉请的利息也过高,应当依法予以核减至合理水平(可参考LPR)。综上所述:本案中,答辩人己超额支付到期的应付款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清远德汇置业有限公司陈述称:涉案工程是由实际施工人黄良泽挂靠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发包合同,项目实际施工人是黄良泽。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问题,第三人不清楚实际的支付具体总数额,最终由法庭根据双方举证认定。至于120万的问题,事实上是由第三人向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而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忠文个人向黄良泽个人或者黄良泽的关联公司四川康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了120万,用于退还原告向第三人交纳的押金。而当时又是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所以直接从被告账户上支付给了原告的工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浩宇华庭;2、工程地点:英德市英红镇;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51120(暂定)平方米。二、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甲方提供的土建施工图纸(建筑和结构两大专业图纸包含设计缺陷)范围的全部内容、甲方下发的设计图审图及图纸会审修改意见、设计变更、技术洽商、交楼标准等有关资料及现行国家和广东省施工规范、房屋验收标准。包括所有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修工程的人工、辅材及施工机械台班,包括相应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本条内容全部包含在本合同单价内,不再另列项计费。(1)、承包内容按照该项目设计院设计的结构、建筑工程图纸及相关的图集、报价时工程量清单内容和甲方下发的交楼标准及甲方编写的各项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验收规范执行。3、承包方式: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人工;包劳务施工管理;包工地的所有周转材料及辅材(含止水螺杆、模板、方条、对拉螺栓、支撑系统、套管、铁钉、铁线、焊机、焊条等);包脚手架搭拆及材料(含工字钢、钢丝绳等安全施工规范以内的所需材料);包成品卸料平台,包成品保护;包维修;包施工工具;包塔吊、施工电梯等机械设备。三、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1、本合同单价按照建筑面积470元/平方米计算,大写(肆佰柒拾元每平方米),单价不包括税金,其中工程图纸上显示和标注为凸飘窗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它按广东2010建筑装饰定额计算建筑面积。2、付款方式:以下付款方式均可作为支付乙方的工程款:1)、转账:2)、代发工人工资(乙方出具代发人员名单和金额)(1)本工程无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必须模板拆除干净,工完场清。(2)工程进度款:甲方按乙方每月完成经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结构封顶付至已完工程产值的80%;(3)装修工程按乙方每月完成经验收后工程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拆除完外架,甲方付至乙方已完成产值的80%;验收合格后付至乙方已完成产值的90%。(4)工程结算:工程全部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己完成的工程产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产值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满一年30天内支付质保金总额的60%,质保期满二年30天内支付质保金总额的40%。(5)乙方根据实际节点上报进度款申报表,甲方根据进度审核流程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资料不全引起的付款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并不能影响任何工程进度。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到期不能付款,30天内乙方不得停工,应持续施工并确保进度。如超过30天未付款,乙方可按所欠工资总额的1.5%采取索赔。(6)进度款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款报表时附质量、安全进度报告,工程质量应满足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合格,若所报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验收规范和现场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3、结算方式:(1)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双方约定计算规则结算。(2)本工程单价为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包干价,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因建设单位、本合同甲方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或返工的费用,按照增减工程量乘以乙方分包分项单价确认工程款的增减,如甲方需要乙方做零星点工时,人工费普工按160元/工日,技工按260元/工日计取。七、工期和不可抗力的约定:1、总工期:500天以上工期为实际施工天数,1年内的法定假日包春节在内按20天计算,特发自然灾害、如停水、停电、刮大风、降暴雨(如有上述情况,均以甲乙双方签证确认为准)。工期起止时间:从挖承台土方开始至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为止。八、工程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1)乙方全部施工完毕且自检合格后,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甲方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如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出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2)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分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分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任务。2、工程移交(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乙方在甲方监督下向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书面手续。(2)乙方应在经验收后10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人员和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和人员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十一、违约或争议处理: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施工。2020年11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退出施工协议。2021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工程结算:工程名称:浩宇华庭;承包人:邹声海;分包项目:劳务;结算金额:8871578.6元;已付款项:7266500元;质保金:266147.36元;被告公司商务部批注:1、核减结算款额31802元,现结算为8871578.60元;2、按合同应扣除质保金266147.36元;公司工程部批注:同意按核减数额予以结付;公司材设部批注:1、扣除火灾烧坏活动板房及打卡机22600元;2、扣除挤塑板2000元;3、扣除罚款5000元;公司财务部批注:1、已付款7266500元;2、扣质保金、扣罚款295747.36元;3、未付款金额1309331.24元;公司行政部批注:同意按最终核定数额进行结付……。2021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关于英德浩宇华庭项目***劳务班组误工及退场费补助的情况说明》:由我司承建的英德浩宇华庭项目,劳务由深圳***劳务有限公司邹生海承接。本工程自2018年6月施工2020年11月退场。在施工过程中,2020年1-6月由于疫情影响停工,造成塔吊、人货电梯租金及工人损失达80万元,经2020年5月甲方德汇公司、久巨公司、***劳务公司三方洽谈分摊损失:德汇补助40万、久巨补助20万、***自己承担20万元。2020年11月由于二期工程我司不再施工。***劳务公司二期工程退场费,劳务班组损失补助及材料租金增加,以及各种材料转运费向我司主张160万的补助费用。经2020年12月2021年4月劳务公司在深圳项目部多次洽谈,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久巨公司一次性补助***劳务公司25万元(包括***劳务公司主张的退场费、班组损失、材料租金增加、材料转运费等各种费用)。以上两笔补偿费用,共计:45万元,***劳务公司所施工的实体工程结算构成浩宇华庭项目的最终结算。***劳务公司不在以其它任何理由追加其它费用。2021年12月2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均确认案涉工程款总额为9446059.6元(8871578.60元+154081元+450000元-296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已付工程款金额7968037元无异议;原告表示,被告公司财务部经理潘梦瑶在2021年1月30日确认已付工程款金额为7266500元,被告公司财务人员林伦全于2021年4月24日确认已经付款7807081元,再加上160956元(邹声海),被告合计支付7968037元。另外,凡被告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我方均会出具收据,被告主张的代支付原告工人工资1203216元是业主李忠文、德汇公司向被告借款,由被告代发工人工资,将抵扣李忠文、德汇公司尚欠原告押金。该款并不属于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被告表示,我方为原告支付工人工资的时间是2020年3月4日,造表申请支付工资时间是2020年1月17日,我方为原告支付工人工资的时间是2020年1月19日、21日,从这两个证据得出一个结论,我方支付工资时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我方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资不能算作工程款不符合情理;第三人表示,其并未现金或转账直接退回原告的押金1203344元,该款是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李忠文个人用借款的方式,由被告代为支付原告的工人工资。
另查明,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川久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明细》显示:付款帐号(最后4位):1:4888支付9笔小计=5876500.00元;2:4450支付1笔小计=200000.00元;3:5627支付5笔小计=1280581.00元;4:4117支付2笔小计=450000.00元;合计支付17笔=7807081.00元(大写:柒佰捌拾万零柒零捌壹元正)注:未含附明细中的2020年1月19日1笔=1203344.00元(属李忠文借款)。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核对人签字:郑明金;四川康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核对人签字:林伦全;备注:另外,2021年4月27日付邹声海160956元未在上述付款金额7807081元内。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浩宇华庭项目2019年7-12月份泥水班工人工资表》所载:工资总额为1203216元;空白处标注:“申请由四川久巨公司代付。潘梦瑶、黄良泽;2020.1.17”字样。其附后的转账(客户回单)显示,除转账给何向东的16000元交易时间为20200121外,其余的转账交易时间全部为20200119。三、2020年1月12日,原告向第三人出具收据:今收到李忠文、德汇置业有限公司退回深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押金¥1203344元,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忠文在空白处备注:此款项由四川久巨公司转入深圳***建筑劳务公司工人账户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关于英德浩宇华庭项目***劳务班组误工及退场费补助的情况说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对案涉工程款总价9446059.6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968037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资1203216元是否作为其支付原告工程款的问题。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2019年7-12月份泥水班工人工资表》所载的名单及金额陆续转账支付到相关工人的账户,且原告对此没有异议,视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74806.6元(9446059.6元-7968037元-1203216元)。至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退还押金问题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借款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作实体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另寻途径解决。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原告与被告因解除合同而结算,因此,被告应在结算日(2021年1月13日)、确认误工及退场费补助日(2021年6月8日)支付上述款项274806.6元。被告未在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被告尚欠工程款的金额及逾期支付利息的计算以本院核定的为限;原告主张被告代其支付工人工资不计算在工程款内缺乏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4806.6元及利息(以274806.6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632.33元,由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210.24元,被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22.09元。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8632.3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5422.09元。被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422.09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文裕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袁倩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情况: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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