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绪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27区馨河园42栋1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潘银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0884元、案件受理费411元及执行费51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