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302民初3135号
原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重庆路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3161053279。
法定代表人:廖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喜、张俊英,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宝晶里市政管理处综合楼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MA71J4F35H。
法定代表人:潘银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中,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喜、张俊英,被告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银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学、汪建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对承建原告的**殡仪服务中心一期项目路面裂缝、路缘石损坏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否则承担维修费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本区重庆路中段的**殡仪服务中心一期项目道路硬化、透水砖铺砌、土石方碾压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保修期两年,质保金5%,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无偿免费维修。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出现多处路面裂缝、路缘石损坏、透水砖塌陷等工程质量问题。原告通知被告维修,被告仅对透水砖塌陷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未维修。经咨询,被告施工的质量问题尚需维修费50万元。如果被告不维修,原告找第三方维修,被告需承担维修费用。
被告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为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路缘石是原告提供的材料,因材料存在问题发生破裂,责任在原告,不在被告。路面裂缝确实存在,当时工程里面有一道工序,道路下面有一层稳定层,需要100多万,设计图纸是有的,但施工的时候原告法定代表人廖竞让被告将稳定层这一道工序去掉了,导致了地面裂缝。现在我同意维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道路铺砖缘石结算单、道路整改通知、路缘石损坏照片、证人杨龙证言,施工图纸、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异议,提出与被告持有的一致,该合同7月份签订,都在原告处存放,10月份被告才拿回合同后发现内容改动了,工程范围比原来缩小了,被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远大于约定的工程量;道路铺砖缘石结算单属实,该结算单明确写明扣除路缘石材料款,证明路缘石是原告提供的,路缘石破裂的原因就是材料自身存在问题;道路整改通知都收到了,但与被告无关;路缘石损坏照片属实,裂缝实际存在,原因在原告方;对证人杨龙的证言,被告认为不属实,提出路缘石都是杨龙供应的,不存在第三方供货问题。对原告提供的图纸,被告提出没有见过,混凝土抗压检测报告系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提供武继军证言。对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原告否认,认为证言不应当采信。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硬化道路路面面层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2、*****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硬化道路路面面层混凝土厚度不合格。3、*****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硬化道路路面基层无水泥稳定砂砾土层及素土夯实层。4、*****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硬化道路路面横坡坡度不合格。5、*****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硬化道路路面平整度不合格。6、*****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硬化道路面层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路面面层混凝土厚度不合格、路面基层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路面横坡坡度不合格等因素均会造成路面开裂。对此鉴定结论原告予以认可,被告提出此鉴定结论和实际工程关联性不强,不予认可。经本院委托,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维修问题及所需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硬化道路裂缝直接维修费用58118.64元,未施工部分已成事实,无法再按原图施工,未施工的道路基层水泥稳定砂砾土及素土夯实工程价款依合同约定平米造价为基础进行折算,确定其造价为198775.2元。对该鉴定结论,原告方无异议,被告方提出该鉴定结论与案件无关,双方未约定要做水泥稳定砂砾土层及素土夯实层,该工程是原、被告及监理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才同意施工的,正因为原告不要求做水泥稳定砂砾土层及素土夯实层,合同价款才约定为每平米80元。本院经质证后认为,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对原、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6日,原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本区重庆路中段的**市殡仪服务中心一期项目道路硬化、透水砖铺砌、土石方碾压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为道路硬化、路缘石安装、透水砖铺砌、土石方回填;工程造价为道路硬化80元/平方米,路缘石安装46元/米,透水砖铺砌70元/平方米,土石方13元/立方米(包含普通发票及施工期间的一切费用);被告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保修期两年,质保金5%,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无偿免费维修。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出现多处路面裂缝、透水砖塌陷等工程质量问题。原告通知被告维修,被告仅对透水砖塌陷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未维修。2019年1月,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经本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确定由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609940元(含质保金),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对涉案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之后因被告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原告遂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提出被告施工完成的路缘石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认为路缘石存在质量问题是事实,但路缘石是原告购买的,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道路铺砖缘石结算单、证人杨龙证言及原告陈述能够证实路缘石一部分是原告让证人杨龙供应,一部分是被告提供,无法分辨是哪一方供应的路缘石出现了质量问题,故原告提出被告应当对路缘石质量问题负责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对此应当不予认定。被告提出涉案工程中硬化道路工程双方未约定要做路面基层水泥稳定砂砾土层,是原告主动提出让被告去掉做路面基层水泥稳定砂砾土层,此工序造价达100多万元,这也是路面产生裂缝的原因。原告提出,合同约定被告要按图纸施工,原告不知道道路下面有基层水泥稳定砂砾土层,是否去掉也不知道,原告没有让被告去掉这个工序。本院认为,被告提出是原告让被告去掉做路面基层水泥稳定砂砾土层的主张无据证实,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与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维修问题及所需费用所提出的鉴定意见均属于专业鉴定机构就专业问题所作出的专门结论,具有权威性,本院应当予以采信,对被告就此鉴定结论提出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明确约定,此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施工,因被告所完成工程路面层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路面面层混凝土厚度不合格、路面基层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路面横坡坡度不合格等因素造成路面开裂,经原告催促被告未维修,被告应当承担维修费用;因被告未施工完成部分已成事实,无法再按原图纸施工,被告应当承担未施工部分的费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硬化道路裂缝直接维修费用58118.64元,承担未施工部分费用198775.2元,合计256894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承担2140元,被告承担2260元;鉴定费900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45000元,被告承担45000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承担1469元,被告承担1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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