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02民初1734号
原告: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某,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市政处综合楼二层。        
原告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向原告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恩惠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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