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16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宝晶里市政管理处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重庆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3民终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崟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1.原审法院认定案涉道路无基层水泥稳定砂砾土及素土夯实层(以下简称水稳层)系申请人未按图纸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所致缺乏证据证明,且与二审庭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不符。从双方所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来看,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未包含水稳层。从双方认可的《*****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一期道路铺砖路缘石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来看,申请人完成路缘石安装3110米、道路硬化5520平方米、透水砖铺砌9608平方米、土石方11538立方米,结算价款共计1219940元,被申请人在另案中明确表示(详见(2019)甘03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结算单是申请人全部干完的工程价款,其中并未包含水稳层的施工费用。从二审庭审情况来看,被申请人明确提出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由此可见,监理也明确知晓水稳层并不在申请人施工范围之内。综合上述情况,案涉道路无水稳层系被申请人自身原因所致,被申请人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道路无水稳层系申请人未按图纸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所致。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明显错误。2.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未施工部分(水稳层)费用没有任何依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的方式分别为返工、修理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承担质量责任,而未施工部分费用不属于质量维修费用,也不属于损失的范畴。案涉道路无水稳层是导致路面出现裂缝这一质量问题的众多因素之一,对于路面出现裂缝的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的方式予以修复。一、二审法院在判令申请人承担路面裂缝维修费用的情况下,再判令申请人承担未施工部分费用没有任何依据。3.被申请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广崟公司对承建***公司的**殡仪服务中心一期项目路面裂缝、路缘石损坏等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否则承担维修费50万元”,其中并未包含承担未施工部分费用。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未施工部分费用超出了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广崟公司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承担返工修复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修理费用、重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按图施工,图纸设计含有水稳层,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及广崟公司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理由,本案审查焦点为原审法院对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的认定是否适当及本案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与广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崟公司承包**市殡仪服务中心一期项目道路硬化、透水砖铺砌、土石方碾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为道路硬化、路缘石安装、透水砖铺砌、土石方回填;工程造价为道路硬化80元/平方米,路缘石安装46元/米,透水砖铺砌70元/平方米,土石方13元/立方米(包含普通发票及施工期间的一切费用);广崟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形成《结算单》,确认结算款为1219940元。由于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出现多处路面裂缝、透水砖塌陷等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处理未达成一致。2019年1月,广崟公司向**市金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广崟公司确认已支付61万元,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由***公司支付广崟公司工程款609940元(含质保金),广崟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对涉案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后维修未果,广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对承建原告的**殡仪服务中心一期项目路面裂缝、路缘石损坏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否则承担维修费50万元。就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委托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作出GJKJ2020结构SF013-06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公司硬化道路路面面层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2.***公司硬化道路路面面层混凝土厚度不合格;3.***公司硬化道路路面基层无水泥稳定砂砾土层及素土夯实层;4.***公司硬化道路路面横坡坡度不合格;5.***公司硬化道路路面平整度不合格;6.***公司硬化道路面层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路面面层混凝土厚度不合格、路面基层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路面横坡坡度不合格等因素均会造成路面开裂。对涉案工程的路面裂缝维修费用问题,一审法院委托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甘金工鉴字(2020)第25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工程项目道路硬化裂缝维修工程价款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裂缝直接维修费用58118.64元;第二部分为未施工的道路基层水泥稳定砂砾土及素土夯实工程价款为198775.2元。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在鉴定情况中说明,“因本次鉴定委托事项为道路路面裂缝维修费用鉴定,但未施工的砼基层已成事实,无法再按原图施工,该部分费用用于抵扣工程费用由法院选择使用。”        
结合上述事实,就本案争议问题审查如下:本院认为,现***公司起诉要求的是广崟公司履行承诺的质量维修责任,在其未按约定完成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虽然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路面裂缝的直接维修费用进行了造价鉴定,但从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质量检测意见来看,广崟公司路面基层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路面横坡坡度不合格等因素均会造成路面开裂。假设在施工内容包含水稳层的前提下,现水稳层无法再按原施工图施工,***公司需对由于水稳层未施工而导致的相应维修责任进行处理,亦应属于质量维修责任的范围,一二审法院以水稳层的工程造价进行认定,***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处理亦无不妥。就申请人主张案涉施工项目不包含基层水泥稳定砂砾土及素土夯实层的再审理由,根据前述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双方合同文义上仅约定道路硬化,但同时约定依照施工图纸施工,施工图纸设计内容包含水稳层,对此,广崟公司在一审中明确陈述,设计图纸有水稳层的内容,但施工时***公司让取消,没有形成书面资料。对于道路建设工程,取消涉及图纸内载明的水稳层建设内容,应当属于工程内容的重大变更;尤其从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对本案合同单位造价(80元/㎡)和原施工图计算的单位面积道路工程造价163.27元/㎡以及按照施工图计算的未施工部分基层造价73.5元/㎡来看,未施工的水稳层造价占比较高,对此,广崟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应当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等来往函件等书面证据,作为工程量变更的依据。广崟公司还提出有甘肃金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盖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中验收结论为合格,说明监理也明确知晓水稳层并不在申请人的施工范围之内的再审理由,经查,该验收记录在分部工程项目栏内仅备注同意验收,亦未写明综合验收结论,不能体现现状验收合格的结论。综上,广崟公司对案涉项目设计图纸含有水稳层内容不持异议,但仅以***公司口头通知及其只承接设计图纸内水稳层内容外的施工任务为由,不仅与前述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内容不符,且与其作为专业施工队伍所应具有的专业判断能力有所相悖,申请人上述再审理由,依现有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审法院对***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以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裂缝直接维修费用与目前无法再行施工的水稳层工程造价进行认定,亦无不妥,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审理的程序问题,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也符合诉的经济和效率原则。        
综上,广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岩
审判员    魏淑梅
审判员    高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雨欣
书记员    张蕴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