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3129号
原告:衡水天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衡水天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水天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天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