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保95号
申请人:徐州市***旺头五号井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负责人:郑卫义,该出租人经营者。
被申请人:四川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旺头五号井钢模出租站与被申请人四川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申请人徐州市***旺头五号井钢模出租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