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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1等与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8民初5554号 原告:***,男,汉族,2002年9月19日出生,住濮阳县。 原告:**1,女,汉族,2008年4月14日出生,住濮阳县。 原告:**2,女,汉族,2009年9月19日出生,住濮阳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1、**2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濮阳县。 第三人:河南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建蒲新居中四巷。 法定代表人:***。 原告***、**1、**2诉被告***、第三人河南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河南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河南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2撤回对***、第三人河南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1、**2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