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首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民初1933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臻,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常忠,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首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首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首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74908.36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成都首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74908.36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续封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 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朗召初
书 记 员  李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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