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首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民初1933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臻,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常忠,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首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筑景公司)与成都首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艺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川0118民初193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恒博筑景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13637.0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恒博筑景公司不服,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恒博筑景公司复议称,首艺园林公司与恒博筑景公司尚未办理结算,不能确认最终价款,未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条件。同时,其主张的剩余工程款与其主张的总产值和已收款不符合。该保全措施影响恒博筑景公司的正常经营,请求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艺园林公司与恒博筑景公司签订《北大资源·颐和雅郡项目三期景观工程植物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于恒博筑景公司与首艺园林公司是否办理结算,是否应当付款需待实体审理后认定,且首艺园林公司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故首艺园林公司的保全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杜 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朗召初
书 记 员  李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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