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终7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圣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洛阳东站对面唐城花园00幢010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洛阳圣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032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对于政府修路是否对涉案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未予查明且未对现场进行勘察。现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并未被覆盖,在此情况下需对现场进行勘察,明确是否可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量。必要时可追加实际施工人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032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圣卓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