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02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1060767W,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02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79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