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鹰月法执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06076-7,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开发区7号路。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月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1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665元。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月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琴
代理审判员 官 超
代理审判员 金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