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602民初1227号
原告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360600561060767W,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庆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晋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艾带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