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602执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号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913606005610607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东实业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602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