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坤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坤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结平。
被执行人山西中坤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坤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327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中坤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5557元,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秀红
审判员  张彦宏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直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