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纵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世纪纵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1民初447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四川世纪纵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898号成都智能信息产业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世纪纵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世纪纵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1×××92内的存款386900元予以冻结,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世纪纵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51×××92)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86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