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纵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世纪纵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1民初44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四川世纪纵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898号成都智能信息产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世纪纵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纵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川0181民初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世纪纵辰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51×××92)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86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世纪纵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51×××92)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86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