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7057号之二
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1号楼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7147976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高高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