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3民初2048号
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杭婧,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体,浙江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罗书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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