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3执50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1号楼1808室,组织机构代码:5714797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佰牛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临平大道799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05670178-9。
法定代表人周志进。
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佰牛曼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3民初47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记录和其他财产信息。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