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4018号
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火辣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火辣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95元,由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