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033号

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1号楼1808室。

法定代表人:汪叶如,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敬梅,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第三人:张东彦。(未到庭)

案由: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89789号关于第12135272号“万筑MILLION TO
BUILD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1月27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1月17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1月23日

被诉决定认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决定诉争商标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被告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2135272

3.申请日期:2013年1月31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

6.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6日

诉讼阶段,原告提交千佛山景区金轮天门新建工程承包合同、预算书及发票、杭州绿茶办公室厨房样板间装饰工程承办合同、预算书及发票、天津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发票3组证据。其中,原告与温岭市金菩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名称为千佛山景区金轮天门新建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10月16日,竣工日期2016年12月4日,价款为410 000元,最终总价款根据工程决算报价单计算。工程验收和保修条款约定了对水电改造、开关插座、防水、木工吊顶、木制品、油漆工程进行验收。该工程预算书显示报价内容包括顶面星空涂料、油漆、电线等,预算书首页显示诉争商标。2017年4月28日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工程款合计143 500元,备注千佛山景区金轮天门新建工程。2018年1月1日,原告与西藏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名称为杭州绿茶办公室厨房样板间装饰工程,开工日期2018年1月2日,竣工日期2018年1月21日,价款为180 099元,最终总价款根据工程决算报价单计算。工程验收和保修条款约定了对水电改造、开关插座、防水、木工吊顶、油漆工程进行验收。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显示了假门油漆、窗框油漆、墙面乳胶漆修补等。2018年6月28日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建筑服务、装饰服务费合计144 079.2元,备注杭州绿茶办公室厨房样板间装饰工程。2016年3月8日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显示,工程名称天津绿茶餐厅世纪都会店,价款499 530元。

被告提交诉争商标档案、原告提交的撤销复审申请书、补充理由、质证意见及证据目录、答辩通知书、证据交换与再交换通知书3组证据。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放弃水下建筑、锅炉清洁和修理服务上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中,大部分证据均未体现诉争商标,使用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室内装潢、基础装修服务,涉及的电线、插座、木工及油漆等服务内容,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安装和修理、木工服务、家具修复、喷涂服务、建筑施工监督、手工具修理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并不相同,不能视为在电器安装和修理、木工服务、家具修复、喷涂服务等服务上的使用。故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栋
人 民 陪 审 员   孔庆斌
人 民 陪 审 员   于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菅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