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149号
原告:上海小逗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公路129弄7号J12室。
法定代表人:陈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1号楼1808室。
法定代表人:汪叶如。
原告上海小逗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小逗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小逗比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小逗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小逗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凯
书 记 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