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951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小娟、袁艺函,河南金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社区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100326901263C。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文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FHC7R。
法定代表人:金哲。
被告:阮鹏飞,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阮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