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22财保610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5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道培,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文通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哲。
被申请人:河南省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9号楼16层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62765E。
法定代表人:韩国印。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14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31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