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民初228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小娟、袁艺函(实习),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文通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哲。
原告***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