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535号
原告:江元虎,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金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元虎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少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元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元虎负担。
审判员*晔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