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261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函(实习),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金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有军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有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